相较于其他党纪而言,生活纪律的内容体系较为广泛,其评判标准也较难精准定义。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成员,共产党员的生活纪律的行为标准要远高于对非党员道德层面的要求。对于某些党外人士而言,生活纪律的仅依靠自律约束,而对于党员而言已然形成了强制性规定的生活纪律,这就涉及到了道德层面内涵转化为生活纪律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析道德具体内涵向生活纪律转化的问题,为构建道德为先、软硬皆有、更为具体的生活纪律评判标准提供思路。
一、内容提要
党内生活纪律是党规所规定的每个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其涉及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诸多方面。党员生活纪律直接关系到党的整体形象,因此每一位党员都应该严守党所规定的生活纪律,与低趣味的生活习惯划清界限,自觉维护社会供需良俗。
但由于党内生活纪律的具体内涵较为广泛,在对其法规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时容易出现分歧。例如,底线层面的道德问题难以依靠党内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规范,大部分的相关条例中义务与惩罚条款之间的适配度较低,义务的范畴明显大大超出惩罚条款中所涉及的部分。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道德是源于人的自由意志的,法律对其的限制具有限定,就导致了道德要求的落实仅仅达到了底线道德责任层面,无法达到拔高党员整体素养的作用。此外,在生活纪律规定的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党员伦理层面道德潜力仅依靠纪律规范难以得到启发的问题。是否触犯生活纪律的评判标准应该要在道德融入到生活纪律的基础上,即在对其评判的过程中以说理为先,让党员从内心深处对制度产生认可心理。基于此,本文将以赵某的案例为主进行深入分析,探析如何在实际中构建道德为先、软硬皆有、更为具体的生活纪律评判标准。
二、基本案情
赵某,中共党员,担任国有企业重要骨干企业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一职。在其就职期间多次违反党内生活纪律,就其工作初期就花费上千万元将集团办公楼的一层会议室装修改造为休闲娱乐场所,内设茶室、餐厅、KTV。这一娱乐场所对外宣称是为便捷集团接待客户,但实则是赵某个人宴请宾客的常用场所。此外,赵某还在集团为其提供临时周转房的情况下,居住到了一座近郊的别墅内,并要求集团出钱对别墅进行重新装修,甚至要求集团办公室的主任为别墅选配厨师和保姆。赵某在任职期间每日乘坐的高档越野车费用也都是有集团支出的。根据统计,截至2017年9月,集团为赵某个人生活支付上述各种费用共计90余万元。除去私人生活奢靡、公费私用外,赵某还沉溺于灯红酒绿的生活,经常出入各类高端品酒会、沙龙等场所,并在场所内一掷千金,严重影响了该集团甚至中共党员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赵某的不良行为,为集团内部带来了不好的风气,集团内部攀比享乐之风盛行一时。
三、分歧意见
案例中的赵某,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但却热衷于个人享受。赵某在任职期间违法多条党纪,不仅生活上奢靡铺张,背离了党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违背了党员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基本义务,是“四风”问题的典型代表,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有脱离群众的危险,更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但就其案件判处上还存在疑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定,其行为已违反生活纪律。
【案由案情】:
赵某的生活作风问题已然违背了党的生活纪律。
【案件焦点】:
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违反了多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就每条的评判标准还存在疑问。
【争议分歧】:
一是赵某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以权谋私,让集团工作人员为自己私人服务,此外截至2017年集团已然为其承担了生活支出高达90余万元,其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也违背了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条例。
二是赵某虽然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但较少从事于营利性活动,虽然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但情节较轻,是否需要开除党籍。
【案情结论】:
赵某在生活上有较为严重的作风问题,已违背生活纪律,且其影响较为恶劣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理应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
四、分析意见
党员生活作风问题事关党的形象,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人心向背,更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因此,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理应严格遵守生活纪律,发扬“艰苦奋斗”“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等义务。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修订时,明确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行为属于违纪行为,这也体现了党中央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决心和信心。根据以上案例分歧可以看出了虽然党的纪律十分严明,对于党员的标准也一再提升,但究其义务和处罚标准相较而言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提出了“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明确要求。但其处罚标准中的规定则是“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要求明显降低。且其对于党员干部的处罚标准不仅要以违反哪一条条例为标准还要按其情节的轻重进行调整。同时,影响恶劣这一词语的范围过广,对其影响的程度也没有一个较为具体化的标准,这就容易导致在实际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出现分歧。这不仅影响了党内的团结,还有可能影响党的整体形象。因此,在对党员是否违反生活纪律进行评判之前,需要建立道德为先、软硬皆有、更为具体的生活纪律评判标准。
(一)坚定道德理念引领
完善相关制度离不开道德理念的引领,因此,我们在构建相应的评判标准时也要以正确的道德观念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根据我国国情所凝练出来的具体道德理念,2018年“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被写入宪法。因此,在构建生活纪律的评判标准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使党员干部内在自觉的形成,通过党内规训来使其思想与价值观相一致,使其理解生活纪律内所包含的“道德之美”,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在生活纪律评判标准渗透道德理念,更有助于提升党员对党纪党规的认同程度。
(二)软法与硬法相结合
本文中的软法不是指较为和缓的制度,而是以道德为教化肃清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将教化与责罚相结合,提升党员干部对于学习党内法规、遵守生活纪律的积极性,全面而广泛地提升党员干部的各项素养。通过加强党员干部的意识培养,使其加深对生活纪律的认识,推动生活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生活方式。简而言之就是以软法促使标准内化于党员的“心”,以硬法强制标准外化于党员的“行”。
(三)制定更为具体的标准
这一点是针对党内制度中“情节轻重”这一点而言的,若是将“轻”、“重”具体化,就可以更为便捷地进行评判,更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避免分歧的出现。以本文的案例为例,若是在评判标准对其盈利活动的界限规定更为清晰,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分歧。此外,在生活作风方面的影响,也应该呈现更为具体化的表述,如以在单位内外部产生影响为标准等。
单位名称:国网乐亭县供电公司 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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